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数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数据公布)

上海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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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数据
  2. 农田设施普查的必要性
  3.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4. 土壤污染防治中心职责

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数据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2007年7月1日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正式启动,并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二次调查数据。二次调查首次采用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首次采用政府统一组织、地方实地调查、国家掌控质量的组织模式,首次采用覆盖全国遥感影像的调查底图,实现了图、数、实地一致。全面查清了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了各类土地资源家底。

农田设施普查的必要性

耕地普查是查明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查清土壤资源数量和质量的重要方法,普查结果可为土壤科学分类、规划利用、改良培肥、保护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撑,为经济社会生态建设重大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开展耕地普查是守牢耕地红线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是落实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保护环境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有效途径。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办法》较《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理规定。一是增大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范围;二是对建设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过程进行了规范;三是明确了不得组织土地供应的范围;四是加强对从业单位的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办法》根据我市多年来的实践,除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三种情形外,还规定“用于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堆放、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商服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空闲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延续了我市工业用地、事实从事有污染物排放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转变用途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做到“应调查尽调查”。

《办法》根据我市建设用地污染土壤异位修复占比较大的特点,规定“禁止将未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或者未取得相关评审意见的建设用地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对处置污染土壤的终端设施,要求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与处置污染土壤类型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污染土壤贮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日常监测等工作,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此外,《办法》对治理修复过程中文明施工、信息公开、二次污染防治等,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中心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

1、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2、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3、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4、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5、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6、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7、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8、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1.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对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2、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3、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5、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6、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自然资源部门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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