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的认定和处理(串通投标属于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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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串通投标的认定和处理
  2. 串通投标罪谁处理
  3. 串通投标罪辩护重点

串通投标的认定和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谁处理

串通投标罪,由公安机关经侦处负责侦办处理,情节严重的,批捕交由人民法院经济庭依法审理。

串通投标罪辩护重点

串通投标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在招标、竞标等过程中,通过协商、勾结等手段,操纵投标结果,以达到非法获取合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以下是串通投标罪辩护的重点:

1.证明被告人没有参与串通投标:辩护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并没有参与串通投标,比如提供的证人证言、书面声明等。

2.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如果被告人没有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也就不存在实际损失,因此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3.没有违反招标规定:辩护人可以指出,被告人在投标过程中并没有违反招标规定,比如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文件等。

4.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被告人的投标行为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也就不存在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5.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如果被告人的投标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也就不存在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总之,对于串通投标罪的辩护,关键在于证明被告人没有参与串通投标,同时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违反招标规定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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