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土地被征用后,征用款村民无法分应该怎么办有哪些好的建议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土地分割问题及解决办法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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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用后,征用款村民无法分应该怎么办有哪些好的建议
关于这个问题,土地被征用后,本村村民是可以分到补偿款的,如果没有分得,那就上诉到法律部门来解决。
首先,题主应该了解一下《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在第47条中规定,如果土地被征收了,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还在耕种的田地,补偿款也是有好几项,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还有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样的土地被征收后,补偿费是该根底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6--10倍。看到这里您就该明白了,对于这样的补偿,不管是村委会干部还是其他部门的人员,都是绝对不能私自贪污或不予以分给村民的。如果村民了解这部分补贴已经下发到村里,而村干部私自挪为他用,村民可以进行举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26条中规定,对于土地补偿款是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是归地上所有人所有。土地补偿费一定要专刊专用,绝不允许囊入私有,更不的挪作他用。对于以身试法的违规违纪人员,等待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如今的振兴乡村建设中,不免有一些地方会被国家征用,这样的情况就得弄清楚被征用分土地该如何补偿了,土地上那些种植的庄稼,这笔补偿款是您自己的,比如核算出是3万元,那这笔钱都是自己的,村集体无权分享,如果您自己在该土地上打了一口井,这部分补偿费,也是您自己的,只是土地本身是集体或国有的,那这部分补偿费就属于村集体了。如果您还是不太清楚,请一名律师为您维权,争取给您得到最大化的补偿费。
村民怎样对自己的土地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土地纠纷怎样处理
农村的土地纠纷虽然不是太多,但发生的频率还是很高的,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好,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酿成群体事件,因此需要及时调处。那么该如何正确化解呢?
土地纠纷调处的原则土地纠纷调处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双方诉求,平衡双方利益的基本原则,查事实、摆依据、讲道理、明是非、晓利害、促和解,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去伪存真寻找依据,明晰双方利害关系,耐心说服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土地纠纷调处还有一个原则就是快刀斩乱麻,越快越好,将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一般是个人之间先行协商,需要上级介入调处的一般是户与户之间纠纷不出组,组与组之间纠纷不出村,村与村之间纠纷不出乡的原则,逐级调处消化,确实不能调处的再申请上一级组织介入调处。
最终不能达成协调的由乡镇政府依法裁决,对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既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以后调处程序终结,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采取法律诉讼解决。
土地纠纷调处的办法土地纠纷调处的办法属于基层工作经验,一般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调处会得心应手,顺利解决的概念较高。首先要准确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将相关政策规定熟记于心;其次深入了解纠纷原委,双方诉求事实依据,并明辨是非,去伪存真,掌握可令对方信服的事实依据;最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确双方责权利,以及不能妥善解决的后果,抓住双方理性的弱点,促使双方理性让步,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完成调处。
以上是本人长期从事纠纷调处方面的一点心得体会,还请业内人士批评指正,共同提高!
娘家人死没了土地怎么分配
你们完全可以继承他们的土地承包权,我估计你老婆的承包地也和她娘家在一起。
你们继承土地承包权在你们村里不会有任何争议。而且政府补贴也都是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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