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女子服饰为何钟爱半露胸式裙装(唐朝时期女子服饰襦裙为)

唐代女子服饰为何钟爱半露胸式裙装, 男女平等 和 保障女权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唐代女子服饰为何钟爱半露胸式裙装,唐朝女性的冷知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唐代女子服饰为何钟爱半露胸式裙装
  2.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3. 唐朝贵妇穿衣为什么喜欢穿襦裙
  4. 唐朝有件发明一直被禁止,相传是女性在夏天为了凉爽而发明的一个神器,你知道是什么吗为什么被禁止

唐代女子服饰为何钟爱半露胸式裙装

在所有的朝代中,应属唐朝最为开放,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女性地位的提高。

唐朝女性地位的提高,可以透过其服饰来了解一二,唐朝女性最流行的其中一种服饰是襦裙,襦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它是中国古代中原女子的传统服饰。

襦裙的领口造型各异,变化多端,有圆领、方领、斜领和鸡心领等,到了盛唐,又流行一种袒领,所谓袒领,就是指里面不穿内衣,直接把整个前胸给袒露出来,甚至可见女性胸前的乳沟。

在中国古代,这是服饰演变史上一次非常大胆的创新,如此性感的设计,也能从侧面反应出当时社会思想的开明。

所以当时就有诗来描写这一现象,比如“粉胸半掩疑暗雪”“胸前如雪脸如花”等,就是咏叹这种袒露领子的造型。

唐朝是女性最追求时尚的一个朝代,特别是在长安城及其周围,不仅是唐朝的政治中心,更是唐朝的时尚之都。

从整体来看,唐朝女性对时尚的理解也是在不断变化的,从衣服的样式上看,由遮蔽到衣着暴露;从花纹、妆饰上看,由简单趋于复杂;从服饰风格上看,由简朴趋于奢华;在审美上,由喜欢清秀的女子到喜欢丰腴的女子。

唐朝服饰的开放,主要有这么几个原因:

1.社会的开放,使得女性着装的自由度很大;

2.受西边少数民族以及外来服饰(主要是胡服)的影响;

3.唐朝女性猎奇和求异的着装心里的内在作用。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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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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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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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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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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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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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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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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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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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唐朝贵妇穿衣为什么喜欢穿襦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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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给人的感觉就是保守和内敛。就算是今时今日,袒胸露背的穿着也不为人们所推崇,往往成为一个人出格的标志。

然而早在距今一千多年前的唐朝盛世,民风却是极为开化,袒胸装一度成为了唐朝贵妇们热衷的服饰。那么,让小糖脑洞大开一下:为什么唐朝贵妇穿衣为啥都喜欢袒胸装呢?

所谓环肥燕瘦,就是说的唐朝人以肥为美。而杨玉环童鞋因了她的肥美成就了“沉鱼落雁,闭月羞花”中国四大古典美人之一。自然她也是唐朝贵妇贵中之贵的代表。此时,问题来了。身为微胖界的代表的糖童鞋,一到夏天就热得不要不要的,巴不得躲在空调房里寸步不离,所谓哪儿凉快哪儿呆着。而千多年前的唐朝贵妇们虽然身为贵族阶级,然而也没有身处社会主义新社会滴小糖童鞋幸福,空调什么的,是万万不可能有滴。于是只好在服装上动起了脑筋。一时间,袒胸装成了唐朝贵妇们争相穿着的热门服装。

唐朝盛世,万国来贺,自然也是带来了各种文化。而唐朝是个兼容并蓄的朝代,对各种事物都是取之精华,而此时西域外族的服饰文化受到了唐朝贵妇们的青睐,于是,袒胸装成了唐朝贵妇们阶层地位的象征。

其实不管是以肥为美的唐朝,还是以瘦为美的今天。服饰存在的意义早已经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蔽体那么简单的功能。它所存在的美学意义,以及社会意义,还值得我们去探索研究一番。今天,你的脑洞大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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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有件发明一直被禁止,相传是女性在夏天为了凉爽而发明的一个神器,你知道是什么吗为什么被禁止

唐朝以胖为美,所以唐玄宗宠妃杨贵妃身高163公分,体重却有120斤。这样的身高体重,用今天的身高体重标准公式计算的结果是:微胖。

通常,瘦子和胖子对世界的感知是不一样的。这个道理很简单:胖子因为肉多,对身体五脏六腑、皮肤等的感知力都与瘦子不同。这,也是胖子较瘦子更怕热的原因。

相比其他朝代和今天,胖胖的唐代人更迫切需要解决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便是:如何在夏天得到清凉,也就是俗称的“降温”。

没有冰箱、没有空调的唐代微胖女人怎么降温呢?答案只有一个:少穿,穿少!

这个答案,在唐代各古诗词中被充分应证了,至于唐代女子为了凉快穿得有多少,还得稍后从诗词中具体分析。

《云谣集》是在敦煌时室中被发现的唐代民间词集,其中《云谣集·风归云》里有一段描述是这样的:

“雪散胸前,嫩脸红唇”。

不用说,这段话是用来描写女人的。“嫩脸红唇”四字不用解释,字面就可以读懂,说的是女人面容的娇俏可人。而这“雪散胸前”,其实也很好懂,就是:白色的胸脯像雪一样洁白。

这本来也没什么,今时今日,“雪散胸前”的女子,大街上到处都是。之所以有什么,乃是因为:这是唐代啊!

这首词绝不是唐代诗词中的特例,而是常态,不信请看另一首中的这句:

“素胸未消残雪,透轻罗”。

图为出土的唐代人俑

这段话文化气息太过浓重,得用人类语言解释一下。

“未消残血”这个都懂,就是雪开始融化后的那种朦胧白。而“素胸”、“透轻罗”自然也是说的女人的胸。

这段话连起来翻译就是:

一个裹轻纱的美人,她的胸前隐约可见胸脯的肉色;胸衣又半遮半掩,肤色与雪白的轻罗相印成趣。

这个用今天的话说来就是:一个女人,而且是丰满的那种,她穿了一层纱,酥胸若隐若现。

说完了唐代的词,再来看看唐代诗歌中对女人穿着打扮的相关描写。

诗人方干曾在《赠美人》诗中云:

“粉胸半掩疑暗雪,醉眼斜回小样刀。”

只“半掩”二字,便将唐代女子穿得有多少描写得具体详尽至极了。“半掩”说白了就是“半露”,连起来说就是:胸露了一半。

而欧阳询在《南乡子》一诗中讲到女子穿戴时则说:

“二八花钿,胸前如雪脸如花。”

这句诗与前文讲到的《云谣集·风归云》基本雷同,此处便不多赘言。

此外,相关描写在施肩吾的“漆点双眸鬓绕蝉,长留白雪占胸前。”中,以及李群玉的诗“胸前瑞雪灯斜照,眼底桃花酒半醺。”中,都有出现。

将这些诗词归总后便可以得出结论:唐代的女子,为了凉快在穿着上,真真是有些少了。少到什么程度呢?四个字:“酥胸半露”。这话如果看官还没概念,那就更白点,“袒胸露乳”见过吗,没见过的回忆一下范冰冰主演的《武则天》,想不起来或者没看过的,请看下图。

科学讲来,穿少确实是可以局部降温的,露胸或者胸部只穿薄纱自然也能达到“凉爽”的目的。但这种法子,只适宜给女性降温,对于男性而言其功效怕是要适得其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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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女子服饰钟爱半露胸式裙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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