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项目建议书批复到施工多久,以及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号检察建议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四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五)其他检察建议。
第六条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检察官办理。
第七条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或者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不执行、怠于执行等行为,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的;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行为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
(五)诉讼活动中其他需要以检察建议形式纠正违法的情形。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
(二)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涉及一定群体的民间纠纷问题突出,可能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案件,需要督促相关部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
(五)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或者组织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或者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执法、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以及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准确。
第十四条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现场走访、查验;
(七)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五条检察官一般应当在检察长作出决定后两个月以内完成检察建议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结。
检察官调查核实完毕,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写明调查过程和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处理意见。认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起草检察建议书,一并报送检察长,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
经调查核实,查明相关单位不存在需要纠正或者整改的违法事实或者重大隐患,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官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相关材料订卷存档。
第十六条检察建议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
检察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
(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
(三)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
(四)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的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检察官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草的检察建议书,报送检察长前,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进行审核。
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
第二十条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第二十一条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检察长认为本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决定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由原承办检察官办理,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并制作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流程监控和分类统计,定期组织对检察建议进行质量评查,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制发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纳入检察官履职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解决检察建议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办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谁有项目建议书的范文
项目建议书格式范文
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中方合资者向自己主管部门呈报准备同外国合营者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的建议性文件。它是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勘察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论述拟办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它的目的在于争取批准立项。
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的主办单位及负责人。中外合作各方的名称、国别和资金信用情况、业务范围、规模、产品声誉、销售情况等。兴办合资企业的理由。从国内技术上的差距,产品质量上的差距,外引内联市场的需要,销售渠道和利用国外资金等方面来说明兴办合资企业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项目主要内容:
1。生产和经营的规模和范围;
2。合资经营的年限;
3。合资企业的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新建、改建或扩建);
4。合资企业所需的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各方出资比例;
6。
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7。产品的技术性能及销售方向:
合资企业道口技术性能达到的水平,在国内外所具有竞争能力,产品是内销售为主还是外销为主;
8。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及协作配套方面的近期和今后要求与已具备的条件;
9。
初步的技术、经济效益分析。
如属一次规模分期实施项目,应列出分期工程的时间安排。
主要附件:
1。合营各方合作的意向书;
2。外商资信调查情况表;
3。国内外
市场需求情况的初步调研和预测报告,或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
安排的意见;
4。
有关主管部门对主要原材料(包括能源、交通等)安排的意向书;
5。有关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向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名称:合资生产(经营)××××产品项目
项目主办单位:(企业名称)××××××
单位负责人:(厂长或经理)
二、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的理由:
从国内外技术上、产品质量上的差距,从利用外资、产品出口、培养人才、增加收益等方面,说明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中方合营者的情况:
介绍中方合营者的基本情况和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利条件,包括企业性质(国营或集体)、人员情况、技术力量、领导班子、固定资产、设备、场地、原有产品产量、产值、利润、产品出口等情况。
四、外国合营者的情况:
外国合营者公司名称、国别、资本、业务范围、规模、产品声誉、销
售情况等。
五、合资经营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二)合营年。
(三)合资经营企业的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新建、扩建、改造)。
(四)合资经营企业的职工总数和构成(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五)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各方出资比例。
(六)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房屋、机器设
备等作价的估算,现金投资(外汇、人民币)和来源(自筹、贷款、
租赁);外国合营者以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
权)或专有技术等作为出资,对其作价、估价方法和估算金额。
(七)产品技术性能及销售方向
合资经营企业的产品拟达到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具有竞争能力,产品内外销比例的估计。
(八)生产(经营)条件
合资经营企业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及协作配套方面的近期和今后要求及已具备的条件。
(九)初步的技术、经济效益分析。
产品的性能和价格(内外销)、成本、收益估算。
生产手段、生产效率提高程度。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效果。
中外双方经济收益匡算:合营期间各方利润、项目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年限的估算等。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合营期间的税收、劳动就业人数、技术水平的提高等。
六、项目实施计划:
何时进行技术交流、出国考察、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洽谈、签约、施工、试车和投产等。
如属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项目,应列出分期工程的时间安排。
附件:
(一)邀请外国合营者来华技术交流计划。
(二)出国考察计划。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包括负责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安排;如须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咨询的,要附计划。
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附件要齐全。
。
项目建议书批复到施工多久
此问题设计到建设管理流程的问题。 一般而言,房屋建筑项目从提交项目建议书开始算起,还需完成的主要工作除去政府审批需需要的相关手续,有几项必须做的主要准备工作,而这些准备工作所需时间根据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而不同。 1、方案设计 2、地勘 3、初步设计,需经建委规划部门核准 4、施工图设计 5、根据施工图设计,为招标而准备的工程量清单 6、招标(从公告至开标不少于20天)。 不太复杂的房屋建筑工程,如果决策、审批、管理等均非常快速,预测时间,三步设计合计3个月(12周),工程量清单3周,招标4周。开标至施工开始至少1周。估算20周,
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立项批复的区别
二者存在递进关系,如下:
(1)项目建议————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批复
(2)项目建议书批复后:
项目立项申请————立项书————立项批复
1.批复的概念
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它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
2.批复的分类
根据批复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审批事项批复、审批法规批复和阐述政策的批复等三种。
还有肯定性批复、否定性批复和解答性批复三种。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