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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警务辅助人员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依据《渭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渭政办发〔2018〕1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保障,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三条各类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各级群防群治组织聘用的治安防范人员等,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蒲城县人民政府担负本地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的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科学确定员额、规模适当从紧”的原则,结合本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务编制配置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配置、合理控制、动态调整警务辅助人员规模。用人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公安机关授衔的人民警察数量;主要用于交警、巡特警、派出所等岗位。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县公安局提出,经县编办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市编办审批。
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单独、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须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督下开展相应的辅助性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七条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㈠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㈡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㈢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㈣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㈠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㈡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㈢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㈣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㈤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㈥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㈦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㈧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㈨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㈩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㈠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机要、情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㈡办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㈢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㈣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㈥审核案件;
㈦保管武器、警械;
㈧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㈡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医疗等福利待遇;
㈢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㈣对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㈤依法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㈥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㈡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㈢遵守保密规定,服从保密管理;
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㈤执行工作规范,遵守纪律规定;
㈥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风俗习惯;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招聘程序和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计划由县公安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实际需求,在核定用人额度内提出,经县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由县公安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公安局备案。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按照发布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报考警务辅助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㈢18周岁以上;
㈣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㈤具有良好的品行,组织纪律观念较强,服从组织分配;
㈥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㈦公安机关规定的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对于特殊警务辅助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同意,可以对上述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报考文职辅警岗位,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
第十七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和在职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公安类(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㈠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㈡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
㈢具有吸毒史的;
㈣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㈤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㈥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
第四章层级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层级考核晋升机制。
文职辅警层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一、二、三级高级文职辅警,四、五、六级中级文职辅警,七、八、九、十级初级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层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一、二、三级高级勤务辅警,四、五、六级中级勤务辅警,七、八、九、十级初级勤务辅警。
警务辅助人员的层级与薪酬、衔称挂钩。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层级根据其学历、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确定层级。首次评定层级一般为十级警务辅助人员,大学专科毕业生首次评定为九级警务辅助人员,大学本科毕业生首次评定为八级警务辅助人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首次评定为六级警务辅助人员。
首次评定层级最高不超过四级。
第二十二条高级警务辅助人员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核定的用人额度,确定各层级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其中,三级警务辅助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用人额度的20%,二级警务辅助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用人额度的10%,一级警务辅助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用人额度的5%。
第二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逐级晋升层级,其中初级、中级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考核晋升,高级警务辅助人员实行选拔晋升。
八、九、十级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一级;五、六、七级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一级;二、三、四级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满4年,且考核合格,经择优选拔,可晋升一级。
获得县级公安机关及以上表彰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层级。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制度规定,受到处分或处理的,降低一个层级。
第二十五条晋升一、二、三级高级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制定方案、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公示、办理晋升手续等程序实施。
第五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也可以根据岗位的危险性和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经费主要包括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服装装备、表彰奖励、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经费。经费保障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具体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负责日常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岗位职责、层级管理、考核奖惩、学习培训、执法执勤、装备管理、保密等工作制度,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按岗位要求科学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
使用文职辅警的,要将非执法、非涉密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
第三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警务辅助人员标识,持证上岗。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公安局统一制发,服装式样和标识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执行。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以及装备。
第三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人事、工作等管理信息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本单位党、团组织进行管理。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和提升素质的需要,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晋升培训和专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岗前培训是对新招聘的辅警进行的入职培训。
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培训内容包括警察职业养成教育、基础法律法规、基础公安业务和基础警务实战技能等,重点培育基本职业素养,提高适应工作能力。
第三十九条晋升培训是对晋升层级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的培训。
晋升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警务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培养综合素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十条专业培训是根据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专项训练。
专业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专项警务实战技能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提高岗位履职能力。
第四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教育培训的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管理、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高级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培训市公安局负责。
公安机关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岗前培训、专业培训及高级以下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培训。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训历档案,作为考核奖惩和层级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考核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聘用、奖惩、层级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考核评定等次为不合格:
㈠业务素质差,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㈡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㈢因服务态度差、违法违规等被群众举报或投诉并经查实的;
㈣不遵守公安机关纪律规定,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相应的条件、标准、程序等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注重选树典型。
第四十六条表彰奖励分为县级优秀和市级优秀两个等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表彰为县级优秀辅警,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表彰为市级优秀辅警。市级优秀不超过1%,县级优秀不超过9%。
对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参照《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四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表彰奖励的程序参照《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在统一招录人民警察时,对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予以适当照顾。
第九章优待抚恤
第四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岗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病假、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等法定假期。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实际,每年为警务辅助人员安排一次身体检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范》有关规定,举行警务辅助人员荣誉仪式。
第五十二条对表现特别优秀、做出突出贡献、因公负伤、患有重大疾病、家庭困难等需要鼓励关爱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进行慰问。
第五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公伤残的,根据伤残程度及等级,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因公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享受法定的抚恤和待遇。评定为烈士的,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待遇。
第五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纳入陕西省公安英烈基金会渭南市分会救助范围。
第十章退出机制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规定的;
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㈣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安机关提出仍拒不改正的;
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警务辅助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安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㈡警务辅助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当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的,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本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处分或者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处理意见及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要加强现有警务辅助人员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对2017年6月30日前在岗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通过严格考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规范招聘和管理使用。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及配套制度。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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