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服务建议(税务系统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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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唐朝的两税法是由谁建议推行的
  2. 唐代实行的两税法,究竟有何利弊
  3. 唐朝的两税法是谁建议推行的
  4. 税务服务建议

唐朝的两税法是由谁建议推行的

两税法是唐德宗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并推行的一次赋税制度改革。《新唐书·食货志》记载称:“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商賈稅三十之一,与居者均役。田稅视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定。遣黜陟使按比诸道丁产等級,免鳏寡惸独不济者。”我们可以从中勾勒出两税法的大致情形。

两税法的实行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1.税收分为地税和户税两大项,地税即原来租庸调制里面的“租”,也即粮食;户税则是合“庸”、“调”为一,折钱征收,在征收的时候,以资产为宗,考量贫富差距然后征收。

2.征收时间为夏、秋两个季节,夏税不得晚于六月,秋税不得晚于十一月,简化了征收的程序。

这一改革的推行,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两税法的改革成为此后各朝提供了借鉴,多分夏、秋两季征收;

其次,国家财政转向量出制入,强化了国家在财政预算上的主动权,保证了财政收入的顺利征收;

再次,户税纳钱使得百姓的赋税交纳不得不与市场发声练习,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最后,把贫富作为征收户税的标准,按照百姓资产的多寡来确定税收的多少,减轻了穷苦百姓的赋税负担,遏制了豪强大族逃避赋税的空间。

当然,伴随着两税法的实行,唐前期的均田制无以为继,政府不再干预民间的土地买卖,土地买卖日益盛行起来,也是两税法实行的影响之一。

唐代实行的两税法,究竟有何利弊

唐前期(公元624年颁行)实现租庸调法和均田法,尽管均田法事实上不能让农民足额受田,租庸调法却要求农民依法课税,农民被逼逃亡谋生,“安史之乱”后,全国户籍上的“课口”不及乱前的三分之一,朝廷收入大受影响,而社会经济大衰,军费大增,税法改革,迫在眉睫。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采纳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其实之前在代宗大历年间,唐代税负收入早已逐渐改为户税、地税为主。户税按户的资产分等级纳税,由开始三等后改为九等。地税由久已有之的地方“义仓”纳粮备荒改由地方政府按田亩加征少量义仓粟米发展而来。户税、地税至大历时期成为朝廷的主要财政来源。

杨炎的两税法原则是“量出以制入”,对于危机重重的唐王朝,等于使其向老百姓实行的漫无限制的剥削制度化,不少临时课税成为定制。税负总是有增无减。按资产定户课税困难重重,官吏易于作弊。而征收地税,又需将实物折钱缴纳,如果遇到谷、帛市场价钱下跌,实际上加重了税负,苦了农民而无损地主商人。

唐朝的两税法是谁建议推行的

租庸调制以外的杂税,主要则为“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时的宰相杨炎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建议实行两税法,为唐德宗所采纳。“两税法”规定: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

税务服务建议

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建议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不是两个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整体。在税收执法中体现出纳税服务,在纳税服务中蕴含着税收执法。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这两种行为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辨证关系。提高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税收执法就是纳税服务,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既要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要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优化纳税服务,要坚持优质服务与严格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在优质服务中促进严格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严格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深层次服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热情服务,树立税收经济观、科学发展观、纳税服务观,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二)增强依法法治理念,严格税收执法行为对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税,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税收执法则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实际是一场税务部门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过程。严格税收执法行为,还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但组织收入必须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问题上,既不能把两者简单对立,也不能简单等同,两者的共同要求就是应收尽收。(三)规范纳税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必须坚持。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尽量简化办税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四)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干部素质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执法者的素质,也就是要以人为本。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强化整体素质,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才能准确无误地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

关于税务服务建议,税法领域专家建议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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