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哪些情形可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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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合同涉嫌诈骗立案后不予起诉应返回居间费吗为什么
  2. 诈骗案,有犯罪事实,到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会留案底吗
  3. 官司打赢了,对方拒不执行,可以报案以诈骗罪给她判刑吗
  4. 诈骗罪的哪些情形可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合同涉嫌诈骗立案后不予起诉应返回居间费吗为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为: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同法】420条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合同成功的,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自行负担居间费用。

【合同法】427条规定,居间失败的,委托人不负支付报酬义务,但是应当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居间合同成立,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不应该返还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

如果居间合同撤销,那么因为委托人的欺诈行为,居间人也不应该返还居间合同的报酬,即使返还委托人和第三人平摊的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居间人也有权要求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因从事居间合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后【合同法】452条规定:居间人订立合同时,没有如实报告,或者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诈骗案,有犯罪事实,到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会留案底吗

会留案底。1.因为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检察院起诉,案件仍然被记录在案底,并可在未来被作为该人的刑事前科或刑事案件记录来使用。2.在中国,犯罪记录是重要的社会信用信息之一,留下犯罪案底将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

官司打赢了,对方拒不执行,可以报案以诈骗罪给她判刑吗

官司打赢了,对方拒不执行,可以报案以诈骗罪给她判刑吗?

当事人因民事纠纷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并判决。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送达原被告第二日至十五以内,双方当事人皆可以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

“官司”打赢了,对方(败诉方)拒不执行,并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胜诉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将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被执行人假若置若罔闻,并不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并冻结与划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或查封与评估和拍卖;或将搜查被执行人的人身与住宅,扣押被执行人的有价证券和金银首饰之类;或将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直至执行完毕为止。

对方拒不自动履行,可否去公安机关报案?或追究她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我以为肯定不能报案,公安机关并不会受理,更不能追究她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不能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她亦并非构成诈骗犯罪。

你现以民事纠纷诉于人民法院,同时赢了“官司”,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诈骗罪的哪些情形可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诈骗,满足两个条件可免于起诉或不予刑事处罚。

第一个条件:诈骗数额为数额较大的,即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见扩展资料第一条)

第二个条件: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见扩展资料第三条。

如果你或你的朋友,一时冲动或鬼迷心窍实施了诈骗,赶快按照上述要求行动吧,可以免于处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04-0818:18: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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