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查出某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审计局查出某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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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审计局查出某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2.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条例
  3. 租赁业如何合理避企业所得税
  4.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产是否可以一直闲置

审计局查出某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1、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

2、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

3、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

4、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

5、“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7、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小金库”来源:

1.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1)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

(2)违反规定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2)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2)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假发票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不完全相符,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

(4)以假发票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相符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8.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1)除《工会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外,其他公有资金转入工会账户的可以认定为“小金库”,但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的补助除外。

对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如休假休养消费券、体育用品等),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

(2)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

9.账外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对外投资)。

(1)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监管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计算机、车辆等大宗物品等行为,责令改正,限期处置,收缴国库。

(2)账外股权和债权(包括对个人借款和贷款)。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3)账外有价证券。责令改正,限期处置,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与其有资产隶属关系的单位、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和其他集体经济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是指对上述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务由农村审计机构负责。

乡镇企业的财务内部审计,仍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实施。

农村审计机构不能独立承担的审计事项,可委托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条对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审计机构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其上级农村审计机构实施。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农村审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的农村审计站(所),与农经站(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审计业务以上级农村审计机构领导为主。

第八条农村审计机构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九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取得审计资格与有关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农村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结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农村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对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凡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职权和审计范围

第十三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及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制止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制止无效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违纪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有权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向社会公布;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县级农村审计机构对所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乡级农村审计机构对所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每年至少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五条下列单位应接受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

(二)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等集体融资组织;

(三)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单位;

(四)使用乡统筹、村提留、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单位;

(五)委托农村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农村审计机构对第十五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村提留、乡统筹费的使用情况;

(四)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及其以资代劳收入的使用情况;

(五)罚没款项的收取、上缴及使用情况;

(六)农村集资款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七)各种承包金、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其他村级收入的上缴和使用情况;

(八)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决算情况;

(十)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等集体融资组织的资金收取、管理、投放、回收、收益及分配情况;

(十一)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二)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十三)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职的经济责任;

(十四)接受委托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农村审计机构应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根据审计项目和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载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还应写明被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名称。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审计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九条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向农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条农村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农村审计中使用的各种文书式样,参照国家审计机关的要求,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文书应于审计终结后15天内存档备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审计机构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设立会计帐簿或无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抵库存现金或入帐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以其他方式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缴公款,追回公物,赔偿损失,并缴纳资金占用费,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的10%至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私分、侵占集体财物的;

(二)截留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救灾、防疫和农田水利建设等专项资金、物资的;

(三)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或有其他挥霍浪费公款行为的;

(四)低价变卖或无偿核销集体财产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或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600元的罚款,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预收村提留、乡统筹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

(三)其他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追回投放资金或退回其借款,并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强行要求集体内部融资组织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死帐的;

(二)非法干预乡(镇)、村集体积累资金投放,造成损失的;

(三)以高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最高贷款利率的40%借入资金的。

第二十六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问题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册、票据等采取封存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依法追回的侵占、挪用的违法款、资金占用费、损失赔偿费,应当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并及时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依法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员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赁业如何合理避企业所得税

合理避税首先要做到合理、合规和合法。在做到在这“三合”的前提下,利用规则节约每一份可节约的税收。以下就是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原则与方法。

一、及时了解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政策法规节约每一分税收。

譬如我们在采购和进货时必须要取得合法的凭证(如发票等),使得企业付出去的每一分钱都能作为税前允许抵扣的成本费用。

又譬如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了优惠的范围。对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后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如果我们能提前得知这个政策的出台,那么,2015年年初我们就可以对当年的利润指标作出有利于减免税的安排。

二、要做好企业税收方面的预算。使得企业年度税收有一个合理的安排。

譬如小企业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也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有时这两个优惠政策在某个临界点上是此长彼消的关系。

例如某小企业既能享受每月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额可免增值税的政策,又能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减半、并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要充分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必须放弃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时就要考虑是放弃那个优惠政策可比较合算。

三、企业所得税是一个跨年度的税种,对节税问题应该有长期的规划。

由于企业的亏损额可以在其亏损年度的以后五年内税前抵扣(那么第六年如果还有五年前的亏损额就只能税后用未分配利润来抵扣了。

譬如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如果某企业当年无利润,选择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后,企业亏损在抵扣之后五年的利润中,抵扣不完。如果该企业选择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企亏损额可以在今后五年内抵扣用完,五年内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比选择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少。那么,该企业应该放弃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总之,企业税的所的合理规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财会人员应该熟悉业务,学好税法,认真专研,才能做到合理避税。为企业以及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拓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

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产是否可以一直闲置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产不应该一直闲置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建设或购买房产时,大多使用的是纳税人的资金如果这些房产一直闲置,将造成资金的浪费,也浪费了这些公共资源的使用价值行政单位可以租赁给社会团体使用,也可以使用这些房屋来作为公益事业的场所,来进行一些帮助社会群体的活动,从而让闲置的资源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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