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干部不担责怎么办(企业干部不担当的10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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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关于单位干部不担责怎么办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责建议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够的整改清单
  2. 领导干部监督条例全文
  3. 单位干部不担责怎么办
  4. 四川省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够的整改清单

1需要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加强监督执行2原因在于贯彻上级决策部署,需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落实,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才能有效推进整改3可以通过加强对领导责任的追究、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培训教育等方式来提高贯彻上级决策部署的整改落实力度。

领导干部监督条例全文

干部监督管理条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单位干部不担责怎么办

干部不担责的原因很多,体制内越是制度管人越是管不住人。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原因吧!

第一类,本来就没有责任心的人。现在单位上的小年青认为,我的进入体制内就是求稳定,责任心对我来说就是不可能的。我在我工作时间内按章做完自己的工作就Ok了,不要指望把工作做好做出特色,更别指望创新了。

第二类,有责任心的人,但由于工作失误或别的原因,被领导过度批评或受处分。这类人其实是敢于担当的人,但由于目前的政治生态基本上是零容错,导至这批干事的人身心疲惫,不再愿意再负出,因为伤了心怕自己所做的再犯错。因为干工作,讲担当就是要有敢拼敢打的精神,在做事时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真的容错机制太过于缺乏。本单位不追责,纪委要追责呀!

第三类,主要领导或副职存在推委、讲条件等现象,让单位的干部不敢担当。古话“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当上面的领导也许由于工作分工,责任担当出现推委,推脱,责任下压。这会让下面的干部更不敢担当工作,因为怕做了事,不知道什么时候会降祸于自己。

那么一个单位干部不担责怎么办!

真心的不好办,现在单位一把手换得太快,可能两年就换了,让下面的人没有安全感。第一步,一把手只有在最短时间内了解单位里的人,选择部分敢担的人作部门负责人,由这批人来带队伍。

第二步,放权,用人不疑。只求结果,少管过程,减少主动介入。这里是指主动介入,而有汇报时,认真听取汇报,做好选择题。

第三步,团队精神文化凝聚。多聚餐,多喝茶,少打牌!可拉近团队人员距离,增加相互信任度。在单位以外的地方更能了解到同志们真实想法。

第四步,开会时多肯定少否定。否定讲艺术,增强干部的被信任感,特别是会上的肯定,不点名的肯定会让更多的人对号入座,点面的肯定有必要,但一定雨露均沾。

第五步,批评讲地方,最好是私下批评或饭桌批评。如果不起效果,该会上批评再会上批评,先不点名批评,再不起效果证明该同志没有政治觉悟。

一个单位干部的担责精神是需要一个陪养的过程,但也许人都没陪养起来,主要负责人已调离了。再加上目前的政治生态对于制度管人,好的是没人犯错,坏的是人心散工作难推进,因为很多人没有上进心,全靠主要领导情商带人。

想当初,我们单位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大几十人的队伍,就因纪委的一次小事追责,老大走了,队伍人心散了,换了两任领导都感叹,为什么好好的一批干将为什么都干不起事了。原因很简单,心伤了!!!!

哈哈哈

四川省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四川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巩固发展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脱贫攻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大责任履职不到位的;

(三)在处置本地、本部门(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特别是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八条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未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组织生活不健全,批评和自我批评乏力,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和隐形变异问题查处不力,导致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中,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

(五)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制度建设明显缺失、滞后,制度执行不到位,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法规制度的;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本地、部门(单位)带病提拔、突击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的。

第九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不到位,谈话提醒机制明显缺失,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教育提醒,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三)对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正风肃纪集中督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重大决定,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一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惩治腐败不力,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妨碍、阻挠、干扰执纪执法活动的;

(四)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二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三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予问责:

(一)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的;

(二)按照有关容错免责规定可以免予问责的。

第十七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党的领导干部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调查机关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由该党组织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影响期。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章问责的程序

第十九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作出问责决定前,调查机关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1个月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三条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通报。对党组织的问责决定材料,组织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归档,作为班子分析研判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材料,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将所有问责决定材料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组织部门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并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对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及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的党组织。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问责沟通协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7日起施行。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单位干部不担责怎么办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责建议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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