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古代历史,为什么要秋后问斩,有什么讲究吗和秋后问斩冷知识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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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问斩的真实由来
“秋后问斩”从西汉时期就有了,汉代的法律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季节进行,不能选在春夏时节,不然有违天理。这个词最早出现于《左传》中,里面明确的记载了“秋冬行刑”,在《礼记》中也有关于这方面的论述。
在古人们的思想中如果选在春天斩杀犯人那么一定会遭报应,因为春季是万物复苏的季节,所有的东西都开始生长,在这个美好的季节里杀人,有些晦气。
古人常说“秋后问斩""是什么意思
“秋后问斩”就是古代的犯人们都要在秋天的时候处斩,因为秋天比较萧瑟,适合处斩大奸大恶之人。在古时候科学文化比较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所以他们就认为世界上有鬼神存在,所有的事情都是由鬼神来支配的,所以他们做的事情一切都要符合天意。因为春夏季节万物复苏,到处充满了生机。这个时候杀人非常不好,如果强行在这个时间斩杀犯人,那么一定会违背天意,最终会受到惩罚。所以古代的统治者们就把犯人们问斩的时间定在了秋天,这个时候万物萧瑟,非常适合惩罚凶手。从西汉到清朝末期,一直沿用这种秋后问斩的方法来惩罚坏人。直到清朝灭亡这种制度才被废除。也正是因为古代的刑罚都在秋季,所以也就有了秋后问斩的这种说法。古代的法律比较严苛,只要犯了稍微重一点的罪责就要进行问斩,而且没有活路。就算是一个小小的县官也有问斩的权利,虽然这样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治安,但是也造成了滥杀无辜的乱象。秋后问斩,《魏其武安侯列传》是司马迁《史记》中的名篇。作品叙述了魏其侯窦婴和武安侯田蚡(fen)之间的矛盾斗争,既曲折地反映了汉武帝(前140~前86)与其祖母窦太后、其母王太后之间的斗争,也深刻地反映了重黄老刑名的西汉初期,向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西汉中期过渡的复杂激烈的斗争。《魏其武安侯列传》是司马迁《史记》中的名篇。作品叙述了魏其侯窦婴和武安侯田蚡(fen)之间的矛盾斗争,既曲折地反映了汉武帝(前140~前86)与其祖母窦太后、其母王太后之间的斗争,也深刻地反映了重黄老刑名的西汉初期,向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西汉中期过渡的复杂激烈的斗争。虽然同是外戚贵族,但是窦婴凭借赫赫战功获得了爵位,田蚡以裙带关系平步青云。窦婴为人正直、忠于汉室、不贪钱财;田袜则善于权术、专横跋扈、贪婪骄奢。结果因汉武帝依违其间,不主公道,窦婴遭田蚡陷害,终于在元光五年(前130年)十二月(农历)的最后一天被田蚡杀头示众干渭城。田蚡之所以急杀窦婴,是因为按当时制度,春季不宜用刑,甚至可能遇赦。这就是古代的“秋冬行刑”的制度。
古代杀人为何要“秋后问斩”
“秋后问斩”,也被称为“秋决”,主要是指古代执行死刑时,除谋反等罪大恶极之人,多集中于秋冬季节进行。“秋决”其实早在西周时期便已经开始出现,并于西汉形成制度,后为历代王朝所延续。那么,古代为何要选择秋后处决犯人呢?其实这与古人的思想观念、劳作规律和死刑核准制度息息相关。
思想观念:出于对上天的敬畏,维护君权神授的思想古代“秋决”制度的出现,最早便是源于古人对上天的敬畏,因而人们认为人类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而自先秦以来,历代统治者出于统治需要,则借助百姓对上天的敬畏,来维护君权神授的思想,即天子是上天之子,是上天派来管理天下的,因而其行为自然也要遵循天时。
在古人看来,春夏乃是万物生长的季节,代表了新生和成长;而秋冬则是草木凋零的季节,代表着肃杀。因此,古人便将处决犯人的时间放在了秋冬季节,《礼记·月令》中便有“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的记载,可见从西周时期开始,便已经有了秋天处决犯人的习俗。
到了西汉武帝时,董仲舒结合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又创造出了“天人感应”学说,进一步明确了“天赋皇权”这个概念。同时,董仲舒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因此皇帝应当在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因为秋冬之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而随着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这种思想便也开始被广泛接受,再加上新儒家思想中的“君权神授”概念有助于皇权统治,因而又被历朝历代所沿用。于是,秋冬行刑的制度,便在后世王朝得到了延续。
东汉章帝元和二年时朝廷便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也正是自此之后,“秋冬行刑”开始被载入律令而得以制度化,例如唐、宋律例便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十恶”重罪前四条)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也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需在秋季处决。
劳作规律:秋冬季节相对清闲,利于发挥警示作用秋冬行刑除了顺应天时之外,与古代的农业生产规律同样密不可分。我国自古便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可以说是历代王朝最为重要的经济支柱,是直接影响王朝稳定的重大事项,因此古代很多制度都直接受制于农业生产规律。
先秦时期的农业生产,带有典型的奴隶制色彩,在世卿世禄制下,各级贵族牢牢占据着统治地位,他们即是土地的实际拥有者,同时也是负责管理百姓的官吏。即使如此,由于先秦时期的农业生产水平相对落后,这些贵族即使处于管理层,也时常要进行劳作,只有在农闲时才有空余时间来处理政务。
在长江流域被开发以前,尤其是先秦时期,古人的活动范围主要集中于黄河流域,而正如《荀子·王制》的记载,“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当时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规律,主要便是春夏农忙、秋冬农闲。因此,那些贵族们,也只有在秋冬农闲时,才有时间去处理政务,审判、处决犯人。
此外,古代处决犯人不仅往往选择公开处决,而且通常选择在菜市口这类人流密集处行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为了让百姓观刑,从而充分起到警示作用。这有利于让百姓对刑律产生敬畏,从而使得地方相对安定,同时也能彰显出朝廷的威望。
于是,将行刑日期选定在秋冬农闲时期,自然更有利于让百姓们观刑,毕竟农忙时节大家都忙着农耕,就算想看热闹也没有那个时间。而如果选在冬季的话,天气又太过寒冷,百姓们又不大愿意出门。
因此,将行刑日期定在秋季,是完全符合古代的农业生产规律的,这一点应当是“秋决”制度能够延续至唐宋时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核准制度:古代受限于交通落后,死刑核准耗费时间较长在两汉和魏晋时期,地方官员除非遇到重大案件或者罪犯为两千石以上高级官员,对于一般的案件是直接拥有最终处决权的,不必上报朝廷予以核准。而到了南北朝的北魏时期,朝廷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开始对死刑案件加强管理,规定所有死刑案件在执行之前,必须经过两道手续,即“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
所谓死刑复审,便是指对拟定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审理完结之后要上报朝廷,由朝廷进行复审认定,并报请皇帝核准同意。《魏书·刑罚志》有载“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到隋唐时期,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开始正式收归朝廷,并被后世王朝所沿用,不同之处只在于复审的衙门不同。隋唐时期主要由大理寺负责审核,再报刑部进行复审;两宋则由提刑司复审。
明清时期,开始正式将死刑分为“立决”和“秋决”两种,但都必须经过中央朝廷的复审,并提交皇帝核准。明朝时期,仍有大理寺和刑部负责复审,并在明英宗后增加了朝审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三品以上官员,在霜降后十日共同审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则在明朝的基础上增加了秋审制度,即由各部长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
所谓死刑复奏,是指对已经判定的死刑案件,在行刑前奏请皇帝批准执行,这也被称为“勾决”,而只有经过皇帝勾决的罪犯才可以执行死刑。《魏书·刑罚志》有载,“诸州国之大辟,皆光谳报,乃施行”。隋朝则规定,死刑执行之前,需要奏请皇帝核准三次,这被称为“三复奏”。唐朝则在“三复奏”之外,规定对京师死刑案件进行“五复奏”,至于谋反等大罪则实行“一复奏”。
到宋朝时,曾短暂恢复“三复奏”规定,后为防止拖延行刑日期,又固定只对京师地区死刑案件实行“一复奏”,而各地死刑案件则不必复奏。明朝时期,则规定不论地方和京师,一律实行“三复奏”。清朝则从顺治十年(1653年)起规定,凡是朝审案件一律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则不必执行。而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则又规定对秋审案件也实行“三复奏”,乾隆皇帝则因死刑复奏案件实在太多,于是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诏令对朝审案件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一律改为“一复奏”。
如上,对于地方的死刑案件,在审理完成和执行死刑之前,均要经过朝廷和皇帝的审核与批准,而由于古代交通较为落后,从地方案件呈送朝廷,再由朝廷审核后发回地方,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而“秋决”制度无疑解决了这个难题,地方官员不仅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也便于朝廷集中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秋决”制度最早源于古人对上天的敬畏,又因符合古代农业生产规律,有利于皇权统治而得以延续,再加上后世的“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制度,使得秋决制度得以贯穿这个封建王朝。
古代历史,为什么要秋后问斩,有什么讲究吗
谢邀,我国千百年来的政治文化的中心,主要是以中国中原偏西北区域,为核心而展开的,而这个区域一年里,四季分明,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秋天是四季中,收获的季节,又是落叶,万物枯萎的季节,我们的祖先,又相信天人合一,人命大于天的理念,大概就以此,自然而将处罚罪犯,用于秋后,以示顺应天理,又示以隆重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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