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关于土匪服装怎么弄好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你心目中的最好看的谍战剧前十部都有哪些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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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心目中的最好看的谍战剧前十部都有哪些
好的谍战片很多,不过我认为最好看的是风筝,讲的是军统王牌特工郑耀先,以狡黠机智和心狠手辣闻名,但他其实是潜伏在军统的共产党特工“风筝”。
在他的情报员生涯中,被敌人长期追杀,忍受着屈辱,不公平,但对他来说,为国家牺牲,是一个优秀共产党员最高贵的品质,不抱怨,毫无怨言,让我们深深感受到敬佩。第二是暗算,第三是潜伏,第四是黎明之前,第五是誓言无声,第六,冰是睡着的水,第七,红日,第八,悬崖,第九,风声,第十,青盲,这些都是我刷过好多遍的谍战片,其中柳云龙导演的和主演的是我最喜欢看的。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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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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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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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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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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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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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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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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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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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当年盘踞在川陕边境的大土匪王三春是个怎样的人
王三春是民国时期的一代巨匪,其臭名昭著的恶行在地区档案馆里都有几大卷宗,特别是活吃人心下酒的恶行更是令人发指。其狂妄程度更是世所罕见,曾高喊出“活捉国贼蒋介石”的口号,还敢跟红军打仗,更敢于攻击国民党部队,并依靠“铁血营”的强大战力,盘踞秦巴山区一带长达35年,因此被当时民间称为“刁民中的鼻祖,嚣张跋扈的魔头。”
王三春有多狂妄?狂妄一:抗战爆发期间,王三春坚持的一贯原则就是:“受招不受编”、“受调不受编”,一切“我说了算”。这时,蒋介石派代表打算收编王三春,而王三春却对代表说:“蒋介石没资格管我,我也不愿意享他的福,他那个青天白日底下有个鬼,我要捉他的鬼”。狂到连蒋石也不放在眼里。
狂妄二:红军借道陕南,打算北上抗日,而王三春却派出一营兵力在回龙驿进行阻截。负责阻截任务的就是其麾下的“铁血营”得力干将魏富堂。狂到连红军都敢惹。
狂妄三:一天,铁血营营长魏富堂对王三春说,无论干什么,都应该“盗亦有道”,我们还是要讲一点江湖信义。但是,王三春却是:“我就是江湖,谁不听我的,就一天也别想混下去了。”
王三春有多凶残?凶残一:因不喜“打春”二字,听闻后立即杀人。
一天,镇巴街上佘家媳妇和邻里闲聊,说到:“明天打春了,要给女儿黄花买个饼吃呢,孩子馋饼馋得不是一天了。”
这本是一件很平常的邻里交流,但王三春却感到心中别扭,认为“打春”不就是打他吗?
第二天,佘家媳妇在街上刚买个饼,正要递到女儿黄花手中,突然背后被王三春派出的铁血营中的一帮匪徒捅了一刀。瞬间手中的饼掉落地上,并向着坡底滚去。女儿不知究竟,只顾追那掉落的饼,待她返回时,已发现妈妈倒在了血泊之中。当时,年幼的女儿依旧不知妈妈被杀,还将散发着热气的饼放到妈妈嘴边,让妈妈吃,只是妈妈已经再也张不开嘴了。
后来,黄花的父亲老佘赶了过来,大骂土匪王三春和铁血营的魏富堂,被好心的百姓劝阻后,立即带着女儿逃往他乡,并隐姓埋名。解放后,黄花还指出王三春和魏富堂的恶行,魏富堂终被枪毙。
凶残二:活吃人心下酒,竟然从多人身上练成了“绝技”。
一天,由于厨子回家探亲,王三春渴酒没有下酒菜,便顺手拉过一个“肉票”,将其胸口划开,并从背后猛踹一脚,手下将碗向“肉票”胸口下一伸,一颗跳动的心便落入了碗中。而王三春就将挖出的心生切下酒,如果感到太肥,就会让人炒熟再吃。
凶残三:因家中八哥被猫叼吃,扬言要诛灭猫主全家。
一天,王三春养的一对八哥被野猫叼吃,大怒之下,派出铁血营捕杀全镇的猫,并扬言:若从那家的猫腹中剖出鸟毛来,就会杀光猫主全家。这一下,吓得全县城老百姓跪下请愿。
凶残四:因赎金凑的迟了点,便将“肉票”活埋。
一天,王三春为了筹集军费,命令铁血营绑架了南郑县财主陈百万的女儿,并提出了五百条枪、三千块银元、一千五百套军服的赎人要求。但是,等到陈百万凑齐所需赎金品物前来赎人时,却被告知女儿已经被活埋很久了。
王三春有多强实力?那么,除开民国时的乱世条件不讲,王三春究竟有多强的实力,敢于如此无法无天。
实力一:经济上自立。当时,王三春的劫掠范围覆盖陕西二十多个县,自行“委任”许芝田为镇巴县县长,设立税收局统一收税,收来的钱全部用于自己的日常花销。同时,组建铜元局,铸造铜钱和印布币,并在川陕边境发行使用。此外,还在镇巴城修建“泾洋桥”等造福百姓的事业。
实力二:军事上独立。王三春坚持的一贯原则就是:“受招不受编”、“受调不受编”,极盛时期,他的武装力量达到四个团,5千余人。而其中的铁血营则是其核心的武装力量,每个普通士兵都是排级待遇。
实力三:形同独立王国。在王三春的老巢镇巴县,有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设置有八大处,即:军需处、服管处、医务处、军械处等。同时,还建有造币厂、边棚营、儿童连、铁血营等机构,并成立了“中华救民镇槐党”,还请来了南京武术学校的教练,教他和他的老婆们练武术,俨然成了一个独立王国的建制。
王三春是如何被剿灭的?面对这个恶贯满盈、臭名昭著的“剿匪司令”,差点让民国成为后世笑柄的大土匪王三春。蒋介石震怒之下,密令陕西省主席兼西安行营主任蒋鼎文:“不惜一切代价,剿灭王三春和他的铁血营。”
为此,蒋鼎文派谢辅三调用炮兵,对着王三春的老营进行猛轰。王三春眼看难以抵抗,只好带领残部窜进山林草莽。但是,被追剿期间,由于他平时作恶多端,滥杀无辜,在逃窜途中屡屡遭到群众告密,因此兵力损失惨重。当年底,数千人的队伍仅剩下百余人。同时,铁血营营长魏富堂也离他而去,并躲藏在了山大沟深的佛坪。而此时的王三春残部也被谢辅三率领的国民政府军围困于户县秦岭北麓的太平峪,后因弹尽粮绝缴械投降。最终,于1939年12月31日,王三春在镇巴县被枪决。自此,活动于秦巴山区长达35年的王三春匪患就此被剿灭。
图片来源
能否说一说古代土匪的故事
被称为“民国第一奇案”的“临城劫车案”就是由以孙美瑶为首的上千土匪制造的。
这是最近看书看到的,在这里给大家讲一讲。
孙美瑶原是大户人家的子弟,后因家道中落生活艰难,就和哥哥孙美珠一起占据抱犊崮山区(鲁南地区)为匪。这一地区因为地形险峻成为土匪的乐园,当地还有一个顺口溜:“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处处不留爷,爷上抱犊崮。”
孙美瑶兄弟俩上山后,陆陆续续召集了70多人,修建了山寨,队伍逐渐壮大。那时候,军阀混战,时局动荡。张勋和张敬尧先后在军阀混战中失败后,他们的手下的一些正规军也跑到孙美瑶这里加入了土匪队伍。
1920年,孙美瑶兄弟自封为山东建国自治军。
土匪日渐猖獗,皖系军阀段祺瑞命令山东督军张树元围剿土匪。
谁知,当地的军队和土匪早已达成了默契。军队每次进山时放空枪提醒,孙美瑶听到枪响,留下大量的金银珠宝后撤退。官兵呢,收取珠宝留下武器弹药后走人。随后,军队回去向上级汇报说“剿匪全面胜利”。
不过,这样的情况持续了一段时间之后。段祺瑞垮台,新上任的山东督军田中玉为讨好直系军阀,直接派军全面封锁抱犊崮。
这一封就封了18个月,期间孙美瑶的哥哥孙美珠还被混战击毙,孙氏兄弟的土匪队伍也从7000多人减到了3000多人。
孙美瑶心想,已经被逼到这个份上了,横竖一死,不如博一博。
民国十二年(1923年)5月6日深夜,津浦路一列由江苏南京浦口开往天津、载有39位外国旅客和200多位中国旅客的特快火车经过山东临城县沙沟山时,孙美瑶带着上千名土匪挖断铁轨,迫使列车司机紧急停车。
孙美瑶等人登上列车,将车上的财物洗劫一空。临走时绑走了70多名中国乘客和19名外国乘客。
事实上,为了保证39名外国乘客(乘客中有美国总务司安迪生的代表鲍育、法国公使馆参赞茹安等外国政要人士,他们此行是要参加中国关税会议)的安全,北洋政府不仅调来了当时中国唯一的全钢火车给外国记者乘坐,还在车上安插了20多名带枪的乘警。
北洋政府作梦也没有想到孙美瑶这个亡命之徒带了上千人来劫车。
劫案发生后,北洋政府和孙美瑶进行数十天的谈判。最终北洋政府答应对劫车土匪一律予以赦免,并且支付给了孙美瑶8万大洋。
6月12日,最后一批外国人质被释放,轰动世界的劫车绑票案了结。
孙美瑶接受招安当上了正规军的旅长,一时风光无限。
然而,同年12月9日,兖州镇守使张培荣摆酒席邀请孙美瑶赴宴,孙美瑶刚一到达宴请地点就被解除武装,押往刑场枪决。
据说,孙美瑶被枪决后,张培荣还下令砍下孙美瑶的脑袋,悬首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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