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专家建议禁止堕胎吗,以及你对堕胎怎么看,例如,现在还有一些国家法律是禁止堕胎,你的想法呢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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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堕胎怎么看,例如,现在还有一些国家法律是禁止堕胎,你的想法呢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十分令人纠结的提问,我想,此题回答者应该具有人口问题专家或学者的权威头衔的人士才有意义。本人虽没资历妄加评论,作为公民说几句心里话吧。堕胎行为有背人性,是不该接受的有背人伦公德的野蛮之举,这是人类的自我否定与戗害,是人类生存历上的不光彩的悲哀事件。理由,活着的你可以珍爱生命,为何却不容别人活命呢!有一万个理由去解释堕胎合理都属诡辩,是欺人之谈。世界由人类主宰,认何人都有享受生命的权力,一定意义上讲任何人都无权去了结一个新生命!如果由于经济负担沉重无力抚养这一新生命,你可以把他送给有能力的人家去抚养也未曾不可!送孤儿院抚养也行!如果你草率地堕胎了结一个新生命,真说不定这个新生命长大后会对人类社会做出怎样的贡献。众所周知,明太祖朱元璋一贫如洗,他却缔造了一个庞大帝国,如果他出生在现在社会里,就其家境而言很可能会被堕胎,这岂不是在犯灭顶滔天重罪吗?凭心而论怎不知为什么?现代人做事怎么会冷酷到这种地步?什么国情,民情所至,纯属扯蛋,胡说八道,支持堕胎行为的人,假若你也会被堕胎,你还能存世说这些荒唐的理念吗?总而言之,我厌恶堕胎者,人是最可宝贵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谢谢!
美国是不是不允许堕胎
可以堕胎。
在19世纪中叶以前,美国大多数州只允许胎动以前堕胎。1845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第一个将堕胎视为犯罪。到1910年,除肯塔基州外,美国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其后愈治愈烈的人权运动和妇女运动,让美国妇女在1973年取得了堕胎权。
2003年11月5日,时任总统的布什签署了《禁止晚期堕胎法案》,这一方案从此成为美国的法律。然而在奥巴马上任后的第一周,他就签署了一项命令,撤销了布什政府执行了多年的禁令
你堕过胎吗你知道堕胎的后果是什么吗
看到这个问题,想起了几个故事。
故事一:
小圆和老公结婚多年,因老公的原因一直没有孩子。
好不容易老公调理好了,小圆怀孕了,一家人都很开心。
谁知道在孕9周去产检的时候,莫名其妙的就胎停了。
小圆只觉得人生都没有了意义,一心只想和孩子一起去。
每天以泪洗面,吃不下任何东西,也不想出门。
所有的人都安慰她,她的父母、公婆、老公都劝她,告诉她,孩子会有的。
过了半年多,小圆才恢复过来。后来又有了健康可爱的宝宝。
这个故事中,所有的人都盼着小圆的宝宝出生,只是出了意外,胎停了,迫不得已,才做了手术。
故事二:
小惠和老公结婚之前,有一个相处了多年的男朋友,因双方的父母不同意,最后还是分手了。
和前男朋友在一起的时候,小惠打过几次胎。
结婚之后,一直没有孩子。
去医院检查,小惠和老公都有问题,怀孕的几率很低。
两人四处求子,却一无所获,不得不领养了一个孩子。
小惠和老公都很疼爱领养的这个孩子,也不打算再求医问诊了。
谁知道,孩子一岁多的时候,被诊断出了脑瘫。
为了支付孩子康复训练的费用,小惠的老公外出打工,小惠独自在家带孩子。
很多时候,小惠会抱怨父母,认为自己现在的一切都是父母造成的,如果当初自己的孩子没有被父母强迫打掉,现在也不会有这样的生活,有时候,小惠又觉得一切都是自己的报应。
故事三:
小苹和朋友都怀二胎了,小苹一胎的女儿身体有点问题,需要细心的照顾。
于是,小苹只能忍痛打掉了孩子。
当小苹看到朋友的宝宝出生的时候,羡慕又嫉妒,这种矛盾的心态,让小苹经常对朋友出言讽刺,两个人的友谊也走到了尽头。
三个故事里,第一个故事中的小圆是迫于无奈,第二个故事是小惠年轻不知事,现实也让她得到了教训,第三个故事里,小苹心态发生了改变,失去了孩子,还失去了多年的好友。
很多时候,很多人不是不想要孩子,也不是不知道堕胎的后果,却因为种种原因,打掉了自己的孩子。孩子可怜,没来得及看看这个世界就销声匿迹了,妈妈也可怜,身体受了创伤,有可能以后都生不了宝宝,也有可能性格发生改变。
总之,好好爱惜自己的身体,也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宝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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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清朝打胎犯法吗
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哪怕到了今天,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堕胎违法;在清朝,堕胎更从来就不是一件违法的勾当。
即使在今天,每位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上任前,其对堕胎和持枪的态度都需要经过总统亲自审查并且公布。之所以会在大洋彼岸如此关注这件事,是因为作为一个具有清教传统的国家,美国对于堕胎的争议之大,直到现在也没有停止。
尽管基督教内部门派林立,但无论是天主教、东正教亦或新教,对于有一点却是基本一致的:人的“灵魂”是在卵子受精后14天时进入胚胎的,此时胚胎就是“人”,此后杀死胚胎就相当于谋杀。
这种观点在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后变得更加激进,加尔文甚至公开表示堕胎行为是一种不可补偿的罪。至于罗马教廷方面,前任教皇若望保禄二世更是在自己颁布的教谕里称:“胚胎自受孕之时,就具有人的生命(至少具有人性生命的潜力),因此必须得到尊重。”
因此,在深受基督教影响的欧洲和北美,堕胎是否合法一直是伦理学和法学所争执的最激烈的话题之一。
然而,在由儒释道三家文化构成底蕴的中华文化中,却罕有相关的讨论。
作为最有影响力的儒家,对堕胎问题一直没有详细的解释,也许是因为在儒家伦理纲常里不屑于讨论这些问题;而本土形成的道教,也对这件事语焉不详。至于舶来的佛教,尽管认为神识一投胎就算有生命,但受制于“出家人不得婚配”的戒律,对于俗世的影响也甚微。
此外,还有一个最核心的问题——由于医学的欠发达,使得古代的堕胎不仅危险,而且成功率并不高;随着现代生殖医学的发展,才使得堕胎变成了一件需要严格审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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