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在古代是什么意思(官司在现代叫什么)

字 以 ,在古代都有哪些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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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官司在古代是什么意思
  2. 古代有立案标准吗
  3. 古代的衙门打官司收费吗
  4. 过去有句老话叫“穷死不做贼,屈死不打官司”有什么道理

官司在古代是什么意思

官司在古代的意思就是1.普通官吏;百官。2.官府。多指政府的主管部门。3.指官府里摊派的赋税劳役之类的公事。

官司,汉语词汇,拼音是guānsi,意思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某一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也就是所谓打官司的全部内容。其中,起诉、审判和执行是进行诉讼即打官司的三个最基本的阶段。

古代有立案标准吗

先看看现代立案的法律标准,是指诉讼法律中,关于对哪些事件在何种情形下应当由诉讼机关实施立案活动的规范。这是名词解释,若换成普通人更容易明白的话,就是说发现有违法或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认为有违法或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立案。

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简单地说,实体法就是规定何种行为会触犯什么罪名及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而程序法,则是如何走程序。

举个最为简单的例子,如发生了刑事案件,首先应是拔打110,可为什么不是先拔打120?因为程序上规定,凡是发生刑事案件后应拔打110,这就是程序法。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就是规定刑事、民事案件的程序。而立案,则属于程序法;立案标准,就是对立案这个法律程序所作出具体实施的准则,即用以规范办案程序。中国古代的法律,采取“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立法形式。

古代的“无讼”、“息讼”思想,使立案带有随意性

古代是否有立案标准?可以说,在二十世纪以前,我国历朝历代都没有制定过一部专门的程序法。立案是诉讼程序的开始,是案件受理的标志。

以我国现行的立案程序看,立案要递交立案申请。而不予立案,也应当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实务中,具体的立案还包括多方面的标准,这里不一一列举)。“讼”原为《周易》里的其中一卦,上卦为乾下卦为坎。即互不交合,有分离之相,讼卦有争夺之意。

《说文》中认为,“讼,争也”。争讼为凶,是古人对讼的基本认识。因此,上至官府下至百姓都不希望“讼”。《论语·颜渊》更有追求无讼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据《苟子·宥坐》记载,孔子在鲁国当司寇时,就曾把争讼的父子抓了起来,并且三个月不开庭审理,也不去过问。到最后,当父亲的被耗得没了脾气,说这状我不告了。孔子听到后,当即就放了他们。

《苟子·宥坐》记载,“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

中国古代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26年,而真正公布则是到23年后。在成文法还没有制定实施前,一直是沿用习惯法。这是传统的说法,就如同周朝的“刑不上大夫”,广义上可划入诉讼法,但历史上对于这种制度仍有争议。(《周礼》、《左传》、《尚书》、《孟子》、《史记》等,却又有着大量“刑上大夫”的记载)

《周礼·天宫·宰幸》六典刑典记载,“以刑百官”。《秋官·司寇》记载,“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记载,“公卿俱诛而祸作”。

“刑不上大夫”是否应有三层涵义?即包括“刑罚不上大夫”、“法律不上大夫”及“杀戮不上大夫”。如果从立案的角度上看,若“刑不上大夫”制度成立,则可理解为,对“大夫”这一阶层,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亦应不予立案。

古人把诉讼又称之为“狱讼”。按东汉郑玄的解释,狱、讼二字是各有所指。“狱”是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讼”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本质上即分别是现代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西周春秋时期,诉讼附有条件,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认为是立案的条件

古代为达到无讼、息讼的目的,官府多采用拖延、拒收讼状、对告状者施加刑罚等手段。据《周礼·秋官·大司冠》记载,“以两造禁民讼,人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人钧金三日,然后致于朝,然后听之”。

这段话的意思,是要求原告与被告必须同时到场。在提起诉讼时,须交纳相当于一百支矢的诉讼费,才给予受理。这在某种程度上,等于规定了立案起诉所必备的条件。

并且,原、被告双方都要求必须递交诉状,分别交纳三十金的诉讼费。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后,才算正式立案。之后,再将案件递呈朝堂安排审理。

在战国时期,李悝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但《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只是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而非诉讼法,立案条件及标准并未涉及。

秦、汉时期直至隋朝,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如《汉律六十篇》、《魏律》、《晋律》、《北齐律》、《开皇律》等,对于立案标准同样只字未提。通常的做法,是大案、要案等由官府主动立案侦查。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有一定的随意性。

唐代以后,中华法系更为完备,但仍没有一整套完整的立案标准

唐代《贞观律》、《永徽律》的出现,使中华法系更为完备,提出审慎用刑及罪疑从赦原则。但仍没有一整套完整立案标准。《唐律》虽没有立案标准,却制定了完善的诉讼制度。

唐朝的诉讼制度,包括“回避制度”,即《唐六典》中的“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刑讯制度、录囚制度、死刑复奏制度、秋冬刑杀制度及赦免制度。

与之匹配的,是唐朝中央司法机关的改革。将其一分为三,分别为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统称“三法司”。三法司分别类似现代的“最高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

唐代的立案,应该说执行机关还是主要围绕着“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些行为,采取主动立案。

中国古代法律,通常以刑法为主,刑法、民法、实体法、程序法混杂一起。直至1906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但是,尚未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因此,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诉讼法,也没有立案程序,自然就没有立案的标准了。

古代的衙门打官司收费吗

打官司也叫“诉讼”,是自古国家化解矛盾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有效手段。

诉讼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自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讼即以财货相告,就是古代民事诉讼;狱即以罪名相告,就是古代刑事诉讼。

诉讼形式主要有: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即可,重大案件则须提交书状,民事案件书状称“傅别”,刑事案件书状称“剂”。

古代诉讼成本是非常高的,因此古人还是不怎么赞成诉讼的。《易经》云:“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意思是在诉讼中即使赢了,也是一件不好的事情。

古代诉讼官府是要收费的。起诉须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束矢”(一百支箭),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钧金”(三十斤铜),如不交纳则被认定“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以败诉。

过去有句老话叫“穷死不做贼,屈死不打官司”有什么道理

这句话说得很有道理。

在法制不健全的时代,贼偷若被人逮住,少说也是被人们痛打一顿,甚至被打丢了小命也并不稀奇。本博童年时曾看到一个偷吃生产队瓜的年轻人被逮住之后的遭遇,那时正值文革时期,年轻社员轮番上去殴打。被打的小偷躺在地上奄奄一息,最后还是上了年纪的老人上前劝说,人们才停下了拳打脚踢。

通过这个事例,诠释了穷死不做贼的至理名言。

随着时代进步,现在讲究法制,贼偷也升级了,不怕被抓住,进了派出所不还是捉放曹。所以人一旦失去自尊、自爱,只要皮肉不疼,什么事干不出来?

至于屈死不打官司,原因是在旧的社会政治体制下,穷苦百姓受到了冤屈,鸣鼓喊冤,衙门口的一个看门的把手一伸,就得递上银两,不然门就不会让你进。

就是当下,打官司也不是什么好的事情。费时费力费金钱,打印材料,聘请律师,立案交费,还有交通住宿,哪一样离了时间金钱能办事?

好的是,毕竟社会在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对于欺压百姓,巧取豪夺的不法分子,人民法院遵循依实事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对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屈死不告状,已是过去式。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任何人都有诉讼权,任何人都有可能打赢官司。不能等屈死了才去告状。(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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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简刑清 中国古代的司法理念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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