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为什么售楼处签完合同不让带走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为什么售楼处签完合同不让带走的知识,包括售楼处不建议怎么写合同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回家发现合同中条款跟售楼人员所述不一致,但是合同已经签了字,请问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 为什么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允许购房者协商,这公平合理吗
- 为什么售楼处签完合同不让带走
- 售楼人员说预售合同没有用,所以购房者没有签,这合法吗
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回家发现合同中条款跟售楼人员所述不一致,但是合同已经签了字,请问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合同已经签了,在去找开发商也于事无补的。
现在很多售楼的置业顾问都是忽悠着客户签合同,越大的开发商,合同条款越霸道,和房管局都是一条裤子的。所以现在法律要出台,以后签合同现场需要录音、录像或拍照,现在在金融行业已经执行新的签约方式了。至于这份合同对你的威胁,其实也不大,也就不存在补救了,而且只要你买房,我还没有听说开发商的合同条款因为客户的异议而更改的,所以只要你交过钱了,最后还是得签这份合同。唯一让人气愤的也就是售楼员的忽悠和不负责任。首先:只要你提供了银行所需要的所有有效证件、材料,之后若不放款是绝对与你无关的(只要你的证件、征信没问题),就算有合同条款在,但只要不放款的原因出在开发商或银行,都不能追究你,开句玩笑,你不追究对方就不错了。其二:真的过期了,一般开发商也不会让客户承担违约金的,也就是催你办理一次性而已,因为这种官司开发商也不愿意打,没多少利润,而且还会对其声誉有影响,到了法院,霸王条款对弱势群体,肯定引来媒体,多数也不会让客户去履行霸王条款的。最起码我还没听说再付款方式上,或其他原因开发商收过客户违约金的案例,最多扣掉客户的定金,前提还得是客户实在是一点都不配合开发商,一心想退房的情况下。所以放心吧!没什么问题的。最后:放宽心吧!没什么的,要是你不想要房子了,想退,给你出个主意,找到对方最大的老板的办公地方,堵着对方去闹,一般情况下,对方大老板都会让手下给你退了的(面子问题)。为什么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允许购房者协商,这公平合理吗
在新建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两个主体,购房者与开发商完全处于不平等地位,购房人除了选房权和在价格方面享有部分议价权之外,对于其它合同条款根本没有讨论协商的余地。开发商滥用其支配主导地位,一切从利己主义出发,单方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霸王条款,迫使购房人被动接受,即使购房人对此提出异议,开发商往往也会以合同条款已备案为由加以拒绝,这样达成的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原本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均制订了网签格式合同,这个合同文本比较规范,也是相对公平的。但是开发商为了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通常会增加一些补充条款或者对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将开发商的一些法定义务范围缩减,甚至采取一些模棱两可、李代桃僵的做法,规避风险,逃避责任。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备案时间拖延
新建商品房买卖实行网签、备案制度,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在网签合同之日起30天内,到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但实际上,没有几家房地产公司能做到,推迟几个月甚至一年才进行备案的都有。
2、办理产权证时间拖延
房屋产权证通常都是由开发商代办,依照相关规定及网签的合同条款内容,开发商应在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妥产权证。但是,在开发商的补充条款中,办证时间被随意延长,有的改成交房之日起不超过210天,远远超过法定时间。
3、恶意缩短质量保修期
如果说对于备案及办证时间拖延,开发商还可以以政府部门排期为借口,购房人尚可接受的话,那么违法缩短房屋的质量保修期,则令人深恶痛绝。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但是,不良开发商却可以堂而皇之的在网签合同中将屋面防水保修期缩短为3年,厨房卫生间防渗漏保修1年,装修工程保修1年,供热供冷系统保修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这个保修规定比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大幅缩短了40~50%,这样明显违法的合同条款竟然能够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审核,实在是匪夷所思。
4、精装修房逃避保修责任
国家推行商品房精装修出售,目的是为了解决装修对房屋结构的破环、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以及噪声扰民问题。既然是精装修交房,开发商就应该对最终的精装修房的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责任。但是,实际操作却并非如此,开发商往往会将房屋买卖合同分解,购房人与开发商的网签合同仍是毛坯交房,而装修工程需要购房人与一个开发商提供名字、不知在哪里的装修公司签订蒙面装修合同(购房人根本见不到装修公司的人),并被要求授权装修公司代收房。这样一来,毛坯房没有直接交给购房人,存在质量问题可能被掩盖,而精装出了问题,开发商又可以甩锅给装修公司。出了质量问题,可能就会踢皮球,最后受害的是消费者。
5、交房标准模糊不清
精装修的交房标准按照规定,应在合同附件中列明,但是,开发商却有意模糊装修标准,样板间清一色大品牌,可交房标准中却不指定品牌,这样就给日后的猫腻留下了空间,最后的交房标准,往往偷梁换柱,使得原本3000元的装修标准,最后可能变成了2000元,甚至1000元的装修标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也是精装修房饱受诟病的地方。
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势在必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监督开发商认真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应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合同条款的主要责任,尤其是开发商报备的合同条款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应当予以删除。对于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应当责令修改。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尽量完善统一的合同格式条款,对一些关键条款可以增加选项,严格限制开发商随意修改格式条款。同时合同备案机关也应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手续,落实法定备案、办证时限,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对于精装修房,国家也应尽快制定相应规范或标准,明确由开发商承担精装修房的最终质量保证责任。对于开发商随意缩减法定质量保修期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落实质量保修的主体责任,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为什么售楼处签完合同不让带走
这么说吧,如果合同不让你带走的话就不要买了。首先合同是对双方的一个保障,有了合同才会在后面双方有纠纷时候弄清楚责任的划分。如果售楼处不让带走合同则意味着你钱缴了,买卖却没有成功。这样主动权在他们手里,以后有什么问题,不管他们说的对与错,你是没有办法证明的
售楼人员说预售合同没有用,所以购房者没有签,这合法吗
商品房销售分两种情况:
一、商品房预售,就是房子还没完工,没有竣工验收,通常房屋主体封顶以后就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就是期房销售,这时候签定的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目前绝大部分商品房都是采用预售。
二、商品房现售,房子已经全部完工,面积进行了实测,具备入住条件,并且拿到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有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会发一份房屋交付通知书,此时买房签定的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现售分两种情况:
1、房屋预售期间没有卖完,部分房屋在具备交付条件以后才销售,这时签定的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2、开发商不进行预售,也不办理预售许可证,直接等全部竣工以后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以后再进行销售,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对开发商实力要求非常高。
总结:预售就签定预售合同,现售就签定现售合同,不存在预售合同没用一说,你说的这种情况很可能开发商不具备预售或者现售条件没法签合同,可以向房管部门咨询具体情况。
关于为什么售楼处签完合同不让带走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