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给员工发了offer,现因疫情原因再通知不予录用了,是否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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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已经给员工发了offer,现因疫情原因再通知不予录用了,是否有风险,什么情况不建议录用员工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2. 已经给员工发了offer,现因疫情原因再通知不予录用了,是否有风险
  3. 企业不接受有“案底”求职人员,合理合法吗

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可以用以下方法将录用条件给员工知晓,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就此证明:

1、对于某些岗位,一般都会有比较详细的岗位任职条件的说明,这个可通过招聘公告、网站信息来证实。

2、对于员工招聘环节,一般都会要求应聘员工填写应聘表格,那么企业可以在表格上打印上该岗位任职的基本录用条件,应该员工签字确认。

3、对于有些比较规范的公司,还会向员工发送录用函,那么录用函上基本会约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录用条件。

4、在员工入职后,一般都会有岗位说明书,要求员工签字或进行培训,以确定员工知晓。

5、对于劳动合同中,也要尽量约定录用条件及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处理条款,以避免以后的争议。

6、对于试用期满的员工一定要进行及时的考核,以证实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应及时向其发送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函件,并说明理由,并确保签收。

已经给员工发了offer,现因疫情原因再通知不予录用了,是否有风险

先给你看个案例:

小陈在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参加了B公司的招聘面试,不久就收到了B公司发来的offer。offer中明确了小陈应聘的岗位、薪酬、和入职时间,并希望小陈尽快在原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小陈收到offer,向A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并获得了领导的批准,随后几天完成了劳动合同解除及工作交接,同时,为了能尽快办完离职手续,小陈主动放弃了当年的年终奖金。就当小陈在offer约定的时间到B公司报道的时候,B公司的HR通知小陈,这几天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取消了对小陈的岗位需求,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陈失业了,只好另找其他工作。后来小陈觉得憋屈,不认可B公司的做法,将其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其奖金以及另行支付寻找工作期间造成的相关损失。法院审理结果:支持了小陈的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法院认为,B公司向小陈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而小陈也明确表示到B公司工作,双方应该受到约束,B公司拒绝与小陈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因此支持了小陈的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以可以明确:

招聘方公司发出offer后,就相当于和求职者达成了要约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是受法律约束,公司应该对求职者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注:“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受疫情影响导致公司违约,可否免责?

疫情属于不可抗拒因素,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招聘方公司是否真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比如自身难保,出现了大幅裁员、甚至倒闭的情况,从情理上是可以免责的。否则,依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能否免责,最后要看法院的判定。

作为HR,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为避免上述问题发生,HR在发放录用通知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录用通知属于“要约”,发放应十分谨慎。要做到只有在已经明确决定录用此员工的情况下,才能发出通知。

(2)录用通知上一定明确入职有效期,如果应聘者在期限到来时未按要求及时报到,则通知自动失效。

(3)录用通知上可载明违约责任。比如应聘者在期限内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但未实际到用人单位工作,而到了其他企业就职,用人单位可要求该应聘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录用通知还需说明如果与应聘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与该通知条款相左,以劳动合同为准。这样可以避免文件条款不同给用人单位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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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接受有“案底”求职人员,合理合法吗

不合理,也不合法。大家都知道,有案底的人是因为犯罪在一定时间内被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进行思想改造,那么当他们重新进入社会时,说明已经为当年曾经的错误付出了代价,也应该被社会重新接纳,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而现如今的社会现实是企业拒绝接纳他们,没有给他们求职工作的机会,相当于没有给他们生存的条件,此为不合理。从法律角度来说,人都有过去,世间万物都在变化,好坏有时间性,好人也会犯错,坏人也能改过自新,这也就是法律的包容度,而如果社会对他们没有包容度,法律的意义何在,那也就不存在合法性

所以说,社会的进步性就体现在这个方面,记得曾经有报道说,美国曾经的总统小布什年少时是个问题少年,吸毒,打架,厌学……现在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发展的辉煌时期,希望我们的人们的意识能够也跟的上时代的步伐,才能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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